郑州市第一〇七高级中学
办学理念

郑州市第一〇七高级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11 17:26    作者:郑州107中    责编:郑州107中

                                            郑州市第一〇七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郑州市第一〇七高级中学,学校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苗圃街3号。

第二条 本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是由郑州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本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校园文化与办学理念


第四条 办学理念

学校坚持以“启迪智慧、明人未来”的办学理念,努力发挥人的潜能,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

学校校训:启智明德、求真尚美

学校校风:求实、奋进、文明、开放

学校教风:敬业、爱生、博学、善导

学校学风:勤学、善思、合作、求新

第五条 培养目标: 把学生培养成“身心健康、品学兼修、有责任心”的社会公民。

第六条 校徽、校歌


校歌:《奋进的一〇七中》。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校 长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下简称: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学校校长由中共郑州市教育局党组考察聘任。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九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四)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实施科学评价,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六)负责总务后勤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坚持以教育教学服务为中心。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开展爱国卫生、垃圾分类等活动。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七)支持学校党总支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总支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好学校内部建设工作。在法纪允许范围内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


第二节 学校党总支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市第一〇七高级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师发展处、学生发展处、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下设图书馆、实验室、文印室、信息中心、校园电视台等教辅部门,全面做好教学辅助和服务工作。

教师发展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工作。

学生发展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下设心理教育中心负责学校心理健康课程教育工作及师生心理疏导工作和校医室负责学校师生健康教育及基本医疗服务,负责学生资助及宿舍管理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个别处室设副主任1人。各部门主任对校长负责,由学校组织全员竞争上岗,校长聘任并报郑州市教育局备案。职能部门视工作需要可进行内部调整。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第四节 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学校发展工作和重大事情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执行郑州市教育局规定的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坚持集体研究原则,成员为校内党政领导班子人员。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具体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本校工作的热点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民主办学,建立民主评议、考核干部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干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有关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二)认真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或意见。

(四)参与民主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援助制度,外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年级长、教研组和备课组组成的管理体制。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落实学科教学工作计划,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进行学科教学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课堂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落实课堂教学常规,不断提高本年级学科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基础课、拓展课和探究课的整体功能,加强三类课程整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严格执行郑州市教育局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要求,教师应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和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探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途径,加强教学常规的精细化管理,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积极构建绿色、生本课堂,提升教育教学品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开设体育课和开展体锻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推进信息化建设,以数字化、创新信息化为引领,持续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师生信息素养,建设智慧校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实施教、研、训一体化的校本研修,组织开展师徒结对活动,定点专人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为:校级领导、市学科带头人、资深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培养青年教师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研究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运用随机调研、教师自我评价、征求学生意见、同行评议等形式及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确保各学科和各班级的教育质量平衡发展。


第六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社团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个性兴趣、特长爱好的特长业余团体,是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阵地。

学校社团以教师开设社团课、自主招收学员、学校统一管理的办法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依托心理教育中心,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医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不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艺术、科技和劳技教育,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养。学校每年举行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体育单项比赛。


第七章 总 务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平安校园为中心,服务教育教学为抓手的总务工作原则,全面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

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做好校园建设整体布局和规划,加强校园管理,绿化、美化、优化校园环境,持续开展垃圾分类,爱国卫生活动。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三十八条  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针对安保人员开展防暴恐,国家安全等培训,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学生活动中心、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本部门电子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每年上交档案室存档。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八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倡导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对学生批评教育和惩戒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以人为本,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 其他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的劳动人事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师持证上岗。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和教职员工双方必须履行聘约,如有争议应该进行协商,如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分工及岗位调整,严格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护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平时考核、奖惩考核制。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表现积极,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弘扬先进,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教职工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理或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每月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考核决定。根据教师在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表现进行研究以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对教职工有缺勤、请假及违反师德师风、违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不良行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平时考核档次并上报主管局。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局离退休处要求积极举办离退休教师相关活动,关爱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离退休教师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积极引导离退休教师关心学校发展,定期组织离退休教师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党总支、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九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校按河南省教育厅颁发的规定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进步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由共青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共青团、学生会应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倡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十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主动与社会、家庭、社区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依法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校外宣导教育人员,联合校外组织机构共建校外德育、社会实践、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负责与学校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相关事项,并对一定时期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对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具体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听取、回应和改进。

学校应建立与家长委员会配套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意见建议处理情况等。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创办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教师应加强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做好来访接待和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郑州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郑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郑州市第一〇七高级中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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