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一〇七高级中学
教育研究

管教要有温度,惩戒要有限度——郑州市第107高级中学召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交流学习会

发布时间:2021-05-12 12:05    作者:郑州107中    责编:郑州107中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习研讨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习研讨会

党总支书记楚锦鹏强调惩戒需有度

党总支书记楚锦鹏强调惩戒需有度

张献雨校长总结发言

张献雨校长总结发言

为积极响应教育部关于教育惩戒的最新指令,全面贯彻实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学习教育惩戒规则,12月31日上午,郑州市第107高级中学召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交流学习会,会议由郑州市第107高级中学党总支书记楚锦鹏主持,学校全体中层干部参加了此次会议。

党总支书记楚锦鹏首先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行了全面解读,他强调,本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在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他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要做到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采取措施要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随后,学校中层干部就此次文件精神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纷纷表示,《规则》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同时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郑州市第107高级中学校长张献雨最后从初心的温度和惩戒的限度两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她说,一方面,老师的惩戒要有限度,不能把自己对学生的惩戒权当作一种发泄的渠道,其初心是为了小惩大诫,让学生在犯了错误之后能心服口服地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对于比较难管教的学生,可以和家长配合着一起对相关问题学生的行为进行“校准”。另一方面,老师的初心要有温度,在管教学生的时候体现“严爱交织”、刚柔并济,出发点要落在为学生发展的立场上,而不是用简单粗暴的体罚方式来表达自己对学生的不满。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教育惩戒有“法”可依,教师依法行事,明确职责边界,才能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有章可循、有可操作性,才能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从而实现最佳育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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